刘一诺因黎瀚薇下落不明提起诉讼离婚案
日期:202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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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刘一诺为一家小广告公司的经理,黎瀚薇为保险公司业务员,一个偶然的机会黎瀚薇在一次推销业务时和刘一诺相识。刘一诺的年轻有为和风度翩翩吸引了端庄大方的黎瀚薇,两人在第一次见面的时候就相互有了好感。相识不久两人就建立了恋爱关系。2011年6月12日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错,但是2013年4月5日刘一诺的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破产,更糟的是刘一诺因为经济问题被检察院逮捕并于2013年10月25日被法院判处3年有期徒刑。
黎瀚薇在刘一诺出事后为其聘请了律师,在刘一诺服刑的第二天黎瀚薇给刘一诺送去了必要的生活用品。被关进监狱的刘一诺情绪非常的低落,开始的一两个月黎瀚薇都会去看望和安慰刘一诺让他好好服刑争取早日出来,这给刘一诺很大的信心和动力,但是第三个月开始刘一诺就再也没有看到妻子来探望自己。
刘一诺对此伤感万分,刘一诺认为虽然自己触犯了法律,但是自己对妻子一直都很好,两人的感情也不错并且自己已经有意悔改,开始争取早日出来重新奋斗。但是黎瀚薇却在自己最需要鼓励和帮助的时候如此绝情地离开了自己,而且没有给出任何理由和解释。后刘一诺因服刑期间表现良好,于2016年1月25日被提前释放,他出狱后的第一件事情是打听黎瀚薇的下落,但是经过多方查找仍无结果,甚至连黎瀚薇家人也对刘一诺隐瞒。无奈刘一诺于2017年7月1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与被告黎瀚薇解除婚姻关系。
原告称:其实在监狱的两年多里,自己对妻子的行为有时候觉得可以理解但是更多的是失望,夫妻感情的确也随着时空淡化了。令刘一诺更伤心的是被告将家里值钱的东西都带走或变卖了。在寻找和等待了一年半后,自己终于对妻子彻底地失望了,离婚是唯一能让自己重新开始的最好办法。
被告未做答辩(以上姓名均为化名)
【案件的切入点】
黎瀚薇在原告入狱3个月后的两年时间里都没有和原告联系
【法律依据】
1、《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第(2)项规定: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规定: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4、《婚姻法》第32条第3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未满两年的离婚案件是否受理和公告送达问题的批复》:对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的案件,不论下落不明人出走时间的长短,法院均应受理,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法律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第75条的规定进行。
【主要证据】
1、 原告对被告被告下落不明的陈述。
2、 原告提供的原告入狱期间的家属探望记录,证明被告在原告入狱的第三个月就再也没有去探望过原告。
3、 原告提供的居委会出具的证明。
4、 原告提供的录有“被告父母也有一两年没有见到被告的陈述”。
5、 原告的邻居提供的证言,证明在原告入狱后不久被告就将家里的家具都搬走的事实。
【案件审理结果】
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一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黎瀚薇经法院公告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原被告虽经自由恋爱后结婚,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确立合法夫妻关系。但被告在原告入狱3 个月后就再也没有探望过原告,并且没有和原告联系。由此可知被告对原告已经没有了感情,根据被告离家之前居住的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和被告父母的陈述可知被告离开居住地已经有两年多没有和家人联系。杳无音讯,原告经多方查找后仍无消息,处于下落不明状态。被告的行为伤害了夫妻感情,现原告感到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继续维持夫妻关系对双方都不利,请求离婚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据此,法院缺席判决刘一诺与黎瀚薇离婚。
【解读审理结果】
本案是一起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于本案的原告在监狱的时候就跟被告失去了联系,所以这与一般的夫妻一方离家出走后杳无音讯另一方起诉离婚不同。法院在判决双方当事人是否离婚时的标准就是双方的感情是否破裂。从本案的事实来看,被告在原告入狱后3个月之后就不再去探望原告而且也不跟原告联系,待原告出狱后又发现家里值钱的东西都被被告搬走,而且也不将自己的行踪告诉亲生父母,从这点来看被告是有意躲原告。虽然被告与父母失去联系的时间不到2年,但是从原告与被告失去联系到原告起诉已经有3年多的时间,足以认定被告对原告已经没有感情,况且原告也表示对被告已经没有了感情,综上分析,法院判决原告和被告离婚是正确的。
【律师建议】
近几年来,农村进城打工的人越来越多,人口流动性加强。夫妻中的一方提出离婚,对方因失踪或为了遗弃家庭成员而故意下落不明而不出庭、不应诉的诉讼案件日渐增多,法院通过公告送达法律文书,以缺席审理、判决结案的做法日益多见。当然也出现了一些为了达到占有夫妻财产和其他不法目的恶意称夫妻一方下落不明而向法院起诉离婚的现象。
为此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应更多地考虑对无过错一方利益的保护,对于恶意下落不明遗弃家庭成员的人要进行必要的约束。当然,在具体案件中,应当具体分析,适当地运用相关证据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一旦证实杳无音讯者为恶意下落不明,就应尽快结束双方的婚姻关系,使得无过错方有时间考虑以后的生活,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维护子女的利益。
如何认定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各地法院适用标准并不一致。由于案情各异,因此应当具体案情具体分析,灵活把握这个标准,通常有以下几种证据认定一方下落不明:
1、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以特别程序作出的宣告公民失踪的生效判决书,是证明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最有力证据。
2、由公安机关出具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证明,也最具证明效力。一般情况下,应由当事人的住所地,即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证明。
3、由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所在的村(居)委会出具证明,也最具真实性。
4、正常情况下,当事人的去向,其近亲属了如指掌。所以,因当事人下落不明,其近亲属出具的证明,最具真实性,最具可靠性。
刘一诺为一家小广告公司的经理,黎瀚薇为保险公司业务员,一个偶然的机会黎瀚薇在一次推销业务时和刘一诺相识。刘一诺的年轻有为和风度翩翩吸引了端庄大方的黎瀚薇,两人在第一次见面的时候就相互有了好感。相识不久两人就建立了恋爱关系。2011年6月12日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错,但是2013年4月5日刘一诺的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破产,更糟的是刘一诺因为经济问题被检察院逮捕并于2013年10月25日被法院判处3年有期徒刑。
黎瀚薇在刘一诺出事后为其聘请了律师,在刘一诺服刑的第二天黎瀚薇给刘一诺送去了必要的生活用品。被关进监狱的刘一诺情绪非常的低落,开始的一两个月黎瀚薇都会去看望和安慰刘一诺让他好好服刑争取早日出来,这给刘一诺很大的信心和动力,但是第三个月开始刘一诺就再也没有看到妻子来探望自己。
刘一诺对此伤感万分,刘一诺认为虽然自己触犯了法律,但是自己对妻子一直都很好,两人的感情也不错并且自己已经有意悔改,开始争取早日出来重新奋斗。但是黎瀚薇却在自己最需要鼓励和帮助的时候如此绝情地离开了自己,而且没有给出任何理由和解释。后刘一诺因服刑期间表现良好,于2016年1月25日被提前释放,他出狱后的第一件事情是打听黎瀚薇的下落,但是经过多方查找仍无结果,甚至连黎瀚薇家人也对刘一诺隐瞒。无奈刘一诺于2017年7月1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与被告黎瀚薇解除婚姻关系。
原告称:其实在监狱的两年多里,自己对妻子的行为有时候觉得可以理解但是更多的是失望,夫妻感情的确也随着时空淡化了。令刘一诺更伤心的是被告将家里值钱的东西都带走或变卖了。在寻找和等待了一年半后,自己终于对妻子彻底地失望了,离婚是唯一能让自己重新开始的最好办法。
被告未做答辩(以上姓名均为化名)
【案件的切入点】
黎瀚薇在原告入狱3个月后的两年时间里都没有和原告联系
【法律依据】
1、《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第(2)项规定: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规定: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4、《婚姻法》第32条第3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未满两年的离婚案件是否受理和公告送达问题的批复》:对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的案件,不论下落不明人出走时间的长短,法院均应受理,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法律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第75条的规定进行。
【主要证据】
1、 原告对被告被告下落不明的陈述。
2、 原告提供的原告入狱期间的家属探望记录,证明被告在原告入狱的第三个月就再也没有去探望过原告。
3、 原告提供的居委会出具的证明。
4、 原告提供的录有“被告父母也有一两年没有见到被告的陈述”。
5、 原告的邻居提供的证言,证明在原告入狱后不久被告就将家里的家具都搬走的事实。
【案件审理结果】
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一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黎瀚薇经法院公告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原被告虽经自由恋爱后结婚,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确立合法夫妻关系。但被告在原告入狱3 个月后就再也没有探望过原告,并且没有和原告联系。由此可知被告对原告已经没有了感情,根据被告离家之前居住的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和被告父母的陈述可知被告离开居住地已经有两年多没有和家人联系。杳无音讯,原告经多方查找后仍无消息,处于下落不明状态。被告的行为伤害了夫妻感情,现原告感到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继续维持夫妻关系对双方都不利,请求离婚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据此,法院缺席判决刘一诺与黎瀚薇离婚。
【解读审理结果】
本案是一起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于本案的原告在监狱的时候就跟被告失去了联系,所以这与一般的夫妻一方离家出走后杳无音讯另一方起诉离婚不同。法院在判决双方当事人是否离婚时的标准就是双方的感情是否破裂。从本案的事实来看,被告在原告入狱后3个月之后就不再去探望原告而且也不跟原告联系,待原告出狱后又发现家里值钱的东西都被被告搬走,而且也不将自己的行踪告诉亲生父母,从这点来看被告是有意躲原告。虽然被告与父母失去联系的时间不到2年,但是从原告与被告失去联系到原告起诉已经有3年多的时间,足以认定被告对原告已经没有感情,况且原告也表示对被告已经没有了感情,综上分析,法院判决原告和被告离婚是正确的。
【律师建议】
近几年来,农村进城打工的人越来越多,人口流动性加强。夫妻中的一方提出离婚,对方因失踪或为了遗弃家庭成员而故意下落不明而不出庭、不应诉的诉讼案件日渐增多,法院通过公告送达法律文书,以缺席审理、判决结案的做法日益多见。当然也出现了一些为了达到占有夫妻财产和其他不法目的恶意称夫妻一方下落不明而向法院起诉离婚的现象。
为此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应更多地考虑对无过错一方利益的保护,对于恶意下落不明遗弃家庭成员的人要进行必要的约束。当然,在具体案件中,应当具体分析,适当地运用相关证据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一旦证实杳无音讯者为恶意下落不明,就应尽快结束双方的婚姻关系,使得无过错方有时间考虑以后的生活,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维护子女的利益。
如何认定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各地法院适用标准并不一致。由于案情各异,因此应当具体案情具体分析,灵活把握这个标准,通常有以下几种证据认定一方下落不明:
1、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以特别程序作出的宣告公民失踪的生效判决书,是证明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最有力证据。
2、由公安机关出具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证明,也最具证明效力。一般情况下,应由当事人的住所地,即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证明。
3、由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所在的村(居)委会出具证明,也最具真实性。
4、正常情况下,当事人的去向,其近亲属了如指掌。所以,因当事人下落不明,其近亲属出具的证明,最具真实性,最具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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